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行业新闻
出口埃及重要利好!埃及央行放宽进口管制政策了!
发布时间:2018-05-15

取消“装运单据必须由出口商银行直接交给进口商银行”这一限制

 

做埃及市场的朋友们可能都记得,在2015年底、2016年初,埃及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限制进口,其中有一条是:装运单据(提单、发票、产地证等)必须由出口商银行直接交给进口商银行(D/P),不可交给进口商或通过出口商递交给进口商银行,否则将被拒收。


 

这意味着与埃及进口商做生意,必须通过我方银行寄单给对方银行,只有D/P一条路。


 

但是对于中国出口商来说,一般不太喜欢D/P这种支付方式,认为不太靠谱。所以我们也有应对之策,比如做T/T全款,然后D/P无款寄单,银行照收一个D/P的手续费,选择无偿放单即可,对出口商来说不存在风险。


 

当时交通银行的内部文章是这么写的:


银行应当重视客户与埃及客户通过电汇方式结算,但要求通过银行“传递”单据的业务需求。客户将单据交给银行,委托银行处理并提交到进口商银行,即使客户明确指示不需收汇,银行应严格按照托收业务处理,在托收惯例的框架内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新规定实施前已收汇的业务,客户如需补充寄单,银行应通过无偿放单托收的方式处理。办理业务时,客户在托收委托书中明确声明:该套单据所代表货物的货款已收汇,应埃及政府及进口商的要求,我司委托贵行通过代收行无偿向埃及进口商释放全部单据。银行严禁任何人员擅自在系统外协助客户向埃及银行或进口商邮寄装运单据,杜绝产生业务纠纷。


办理此类因进口国贸易政策调整导致的特殊托收业务,银行可根据内部政策和权限,适当降低业务收费标准,减轻企业负担,以实际行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新规定实施后的业务,银行应主动提示客户,为减少其与埃及进口商的风险和费用,可以考虑直接通过正常的托收方式来结算出口货款。若客户坚持通过银行“传递”单据,银行须严格按照前述无偿放单托收的要求办理。

文章链接:

http://www.ccpit.org/Contents/Channel_3466/

2016/0202/576647/content_576647.htm


 

现在好消息来了,5月3日,埃及中央银行发布公告,以放宽进口程序:包括对货物进口实行新的管制措施,埃及中央银行也取消了“装运单据必须由出口商银行直接交给进口商银行”这一条限制,允许直接向客户收取文件。


 

所以就我理解,这是说以后与埃及客人做生意不一定要D/P了。大家也可以在这个网址下载PDF原件(阿拉伯文)发给埃及客人确认一下。


 

 

 


 

原文地址:http://www.cbe.org.eg/en/Pages/

HighlightsPages/Circular-dated-3-May-2018-regarding-procedures-to-facilitate-import-transactions---.aspx


 

埃及的这次“松绑”的主要原因是埃及的外汇储备充足


 

2016年初,由于埃及外汇短缺,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限制进口,限制外汇支出。当时埃及的经济一塌糊涂,它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求助,要贷款,IMF就提出了取消外汇管制这个要求。


 

于是在2016年11月,埃及放弃挂钩美元,实行了浮动汇率,埃镑当即出现了大幅贬值,使得进口商进口成本和费用增加,利润空间大大缩水,绝大多数公司出现了亏损,经营困难,一些非正规公司将损失转嫁给出口商,出现拖欠货款,或赖账、不付款的情况。


 

所以2016年,中国对埃及出口下降了9.92%,其中纺织品出口下降36.38%,鞋靴出口下降52.54%,家具出口下降了11.68%。


 

到了2017年,埃及的外汇储备屡创新高。埃及央行(CBE)于2017年11月28日宣布取消对非基本商品进口商在外汇存储和支取方面的数额限制,而且2017年初埃及央行已经取消外汇海外汇款数额限制。截止到2018年4月底,埃及外汇储备达440.29亿美元,再创历史新高,可满足9个月的进口所需。


 

对我们中国出口商来说,也算是个利好消息吧!


有钱了,人果然就大气了。。。


 

补充知识:什么是D/P?

 


 

D/P是付款交单(银行托收),买方只有付清款项,才能从银行拿到单据。


 

从D/P的定义来看,有两个方面决定了这种收汇方式对于出口商来说是否安全。


 

1. 你所交给银行托收的单据。


 

单据是否重要决定了买家是否会去银行付款赎单。假如单据很重要,比如里面有代表货权的提单,那么相对来讲是比较安全的。因为买家不付款就拿不到提单,不能提货,货权依然在我们掌控之中。如果你托收的单据里面的运输单据不是提单,而是运单,不代表货权,也就意味着买家即使不付款赎单,也可以提到货,那么就会比较危险。没有信用的买家可能会选择不去赎单,直接提货。


 

所以安全不安全跟支付方式有一定的关系,同时跟你选择的运输单据也有很重要的关系。建议出口商尽量选择可以控制货权的运输单据,也就是提单。只有使用提单才能有效的避免买家绕过出口商提货这种事情发生。


 

2. 银行是否按照规则操作。


 

我们出口方把要托收的单据交给我方托收行,托收行会出具交单面函,指示代收行如何操作。在D/P项下,代收行必须要收到货款后才能根据指示放单。所以代收行是否按照规则行事也是至关重要的。而我们出口商在采用D/P这种结算方式收汇时,风险往往就出在这个代收行上。


 

而经常采用D/P这种结汇方式的国家基本都是发展中国家,代收行的层次良莠不齐,很难保证按照规则在办事,所以采用D/P这种结汇方式时一定要考虑风险问题。


 

一般我们说D/P都是讲的即期,还有一种叫D/P远期。其实从操作上来说D/P即期和远期没有太大区别,都是买方付款,代收行给买家单据,这个是D/P的本质。只是D/P远期买家可以晚点去付款赎单。国际商会制订的《托收统一规则》(简称URC522) 第7条规定:托收不应含有远期汇票,而又同时规定商业单据要在付款后才交付。如果托收单据中含有远期付款汇票,且托收指示书中注明商业单据凭付款交付,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付。由此可见国际商会虽然不鼓励远期付款交单,但并未完全否定这种支付方式的存在。


 

作为一项国际惯例,URC522并不具有强制性,根据URC522第1条a款,若托收业务与一国、一州或地方所不得违反的法律和/或法规有抵触,则URC522对有关当事人不具约束力。法国、西班牙、瑞士、秘鲁、玻利维亚、芬兰、伊朗等国法律不承认远期付款交单,一直将远期付款交单当作承兑交单处理,只要进口商在远期汇票上进行承兑即可取得商业单据,出口商亦即丧失货权,如果进口商到期不付款, 由于托收是一种商业信用,银行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一些法律没有明确不承认远期付款交单的国家,一些代收行收到远付款交单的托收单据以后,会发函要求托收行更改托收指示,比如改成即期付款交单,或者承兑交单,不然他们将按当地银行习惯做法视作承兑交单。而这些代收行,通常会在与托收行的业务协议中约定当地银行的习惯做法免责。如拉美的大多数国家。


 

综上所述,选择D/P这种结算方式一定要控制好风险,首先要选择代表货权的运输单据—提单,其次最好是先明确下来代收行,选择历史悠久,信用较好的代收行来托收,这样才能把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