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海关总署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2020年第53号公告,即日起对部分编号的医疗物资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据搜航网最新获悉,随着各单位对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的严加监管,海关对防疫物资的行政处罚书也出来了。
据悉,4月27日天津海关连续公布两份处罚决定书,对经属商检检验不合格,擅自申报出口的口罩进行了罚款。
▌宁波某有限公司擅自申报出口未经检验合格口罩被罚210000元
天津滨海机场海关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机关检罚字〔2020〕0002号)显示,2020年4月17日,宁波某有限公司向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出口“GLIGHT牌EKM849型号非医用无纺布口罩”100万个,申报货值金额195000美元。
经查,宁波某有限公司实际出口的货物属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该公司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将该批商品申报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宁波某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10000元整。
▲海关处罚书
▌深圳某供应链有限公司擅自申报出口未经检验合格口罩被罚12000元
天津滨海机场海关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机关检罚字〔2020〕0001号)显示,2020年4月17日,深圳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向天津滨海机场海关,申报出口无品牌无型号非医用一次性口罩88000个,申报货值金额16368美元。
经查,深圳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实际出口的货物属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该公司未经检验合格,擅自将该批商品申报出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深圳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
▲海关处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