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申报舱单出新规,未按要求将会造成罚款及清关延误
发布时间:2019-04-15
根据坦桑尼亚航运代理协会(TASAA)的更新,坦桑尼亚地方当局已确认允许, “凭指示 (TO ORDER)”提单,在进口货物舱单(IGM)提交之前,必须要将实际收货人显示在舱单和提单上。否则,将会造成罚款及清关延误。
强烈建议有货物运往坦桑尼亚(Tanzania)的公司,包括直达当地,及经由达累斯萨拉姆(Dar Es Salaam) 转运或联运提单,避免采用“凭指示 (TO ORDER)”和“凭银行指示(TO ORDER OF BANK)” 提单。请确保实际收货人必须显示在提单上。
如果为了信用证和贸易上的需要,要求采用“凭指示 (TO ORDER)”和“凭银行指示(TO ORDER OF BANK)” 提单,请确保至少在预计到达坦桑尼亚港口5天前,递交已签发了的全套正本提单并更改直运规则 (提单中收货人栏显示实际收货人) 。如未能按此要求办理,将收取更改费美元70 + 提单费美元45 (上述费用将会随时调整) 以及当地产生的一切海关罚款。这些额外罚款费用和清关延迟将由托运人承担。
阿联酋航运通知如下:
坦桑尼亚海关申报 – “凭指示 (TO ORDER)” 提单–更新 特别提醒 2019年3月1日起执行新限重政策。坦桑尼亚国家交通部将从3月1日起(以卸船日为准)执行新限重政策,40尺货柜货重不超过25吨,20尺重柜货重不超过25吨,20尺轻柜货重不超过11吨,违者可能会造成延迟交货和罚金,罚金和相关费用由发货人/收货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