揽货有风险,接货需谨慎!
以为正本提单在手就是货权在手,高枕无忧!?
近日,有货代公司报案称,手握提单货物却在目的港惨遭低价拍卖,经调查这起案情也是有诸多本可避免损失的地方。
广大外贸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通过这起案例来学习如何防范国际贸易风险。
【案件经过】
(一) 一名加纳籍外商在我国采购了一个货柜的货物,并通过货代出货,但是货柜到港后,该名外商以没钱为由一直不付款拿提单到港口提货,目前该货柜还滞留在加纳的特马港,已经有两个多月。 (二) 调查发现,原本该外商与货代公司约定,货柜的60%货款先由货代公司垫付,待货柜抵达港口后,外商再将货款与海运费支付给货代公司。 而货代公司鉴于这条货柜的提单在自己手中,不怕外商不付钱,就答应了该名外商的要求。 (三) 而实际上,货柜到港后,如若不提货,货柜便会产生滞港费,滞港费是每日叠加的,当货柜滞港费金额叠加至货柜内货物金额对等时,便由港口对货柜进行拍卖。 (警示) 一些不法外商就与供货商协商,要求按比例付款(正常货款的百分之多少,例如50%,原本100万元的货款支付50万元就拿走货物),如果协商不成,就一直不提货而让港口拍卖。 而货柜内的货物,除了这条货柜的收货人之外,其他人都不知悉货柜内的货物,所以当港口对货柜进行拍卖时,货柜的实际收货人,便能以低价格将货柜买回来。
当收货人不提货的情况发生时,托运人应及早采取处置措施,防止目的港费用进一步增加,必要时需早下决心通知承运人弃货。如果收货方无反馈,也需依法对货物进行妥善处置,切实尽到减损。
但是若遇到收货人明确拒绝提货的情况,这又该怎么办?下面这起经典案例,也值得借鉴和学习。
(案发起始) 大连X船务公司作为承运人,承运一批货物从大连到日本横滨,签发记名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大连Y货运代理公司,收货人和通知方均为日本Z公司。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X向提单记名的日本收货人Z发出到货通知,日本公司Z以某种理由拒绝提货。 (承运人承担巨额费用) 日本港不允许货物通关及拆箱处理货物,船务公司只能安排货物回运。货物回运到大连后,海关亦拒绝货物通关,货物因此被长期滞留在港内受海关监管。X因此产生巨额滞箱费、回运费等费用。 (承运人向托运人追偿) 船务公司向大连海事法院起诉被告,要求作为托运人大连货运Y赔偿因目的港无人提货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
大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认定: 在卸货港收货人明确拒绝提货的情况下,承运人(船公司)应当采取留置货物、申请法院裁定拍卖的方式减少损失,只有拍卖所得不足以清偿承运人费用时,承运人(船公司)才有权向托运人(货代)追偿,而X未采取上述法定措施止损,对因此扩大的损失无权主张索赔。驳回了X的诉讼请求。 X船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对双方展开调解。 最后以托运人(货代Y)赔偿承运人(船公司)约40%的损失调解结案。 对于众多国际贸易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来说,收货人倒闭、目的港弃货、贸易尾款无法回收,甚至集装箱抵达非洲、中东或南美地区,货物尚未被收货人签收前就发生货物遗失、被抢等事故,都使得相关外贸和货代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各外贸和货代企业在揽货的时候还需谨慎,谨慎,以防不法外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