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项目
您所在的位置:锦绣首页 > 运价平台
运价平台
ONE关于调整中国海关舱单预申报规定
发布时间:2018-05-25

为确保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切实加强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17 年第56 号 调整了预报舱单的规定。

此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调整的主要事项包括:

 

1. 中国海关开启舱单管理系统传输时限开关。在驶离/过境/到达中国大陆的船舶上相关货物的舱单数据必须在装船前24小时,按照中国海关要求,完整、准确的通过电子信息发送给中国海关。


2. 提单项下的所有进出口货物必须在《原始舱单》或者《预配舱单》中准确无误的的逐一完整申报;


3. 在此次规定中,调整《原始舱单》、《预配舱单》中“收货人代码”、“发货人代码”、“通知人代码”填制要求,“收货人代码”、“发货人代码”均应当填写实际收发货人代码;收货人为“凭指令确定收货人(TO ORDER)”的,必须填写通知人相关数据项。具体填制规则如下: 


中国境内实际收发货人、通知人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当填写境内实际收货人、通知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格式为“USCI+代码”;暂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组织机构代码,填写格式为“OC+代码”;


中国境外实际收发货人、通知人按照该国各自使用的企业代码填写


比如 日本- Legal Entity Identifier (LEI)


美国 – 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EIN) or Central Index Key (CIK)


英国 – Company Number or VAT Number


为了我司顺利执行上述监管要求,同时避免货物在清关以及装卸过程中任何不必要的延误,敬请确保从2018年6月1号起,在相关订舱口岸规定的截单时间之前,在货物订舱单中提供所有海关所要求的信息。


 

如海关有进一步的要求,敬请留意我司的后续官方通知。